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加强治疗新冠病毒感染中药协定处方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使用的通知
发布来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
发布时间:2023年1月4日
国中医药综医政函〔2022〕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目前,我国疫情防控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为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作用,释放中医医疗服务资源潜力,提高发热门诊接诊能力,减少发热门诊就诊时间,满足基层群众就医需求,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组织省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医药专家委员会(专家组)根据当地气候因素和饮片使用习惯研究制定“治疗新冠病毒感染中药协定处方”(以下简称“中药协定处方”),供省内中医医院使用,减少患者在医院就诊和等待时间,提升接诊效率。“中药协定处方”应尽量精简药味,使用临床常用、市场供应充足的中药饮片,以保障临床有效供应,可参考治疗新冠病毒感染中药协定方推荐方案(见附件)。
二、各级中医医院可按照本省“中药协定处方”提前调配中药饮片供患者煎煮服用;也可提前煎煮袋装中药汤剂供患者直接服用。“中药协定处方”相关服务提供过程中,应注意做好用量测算,充分利用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调配、煎煮资源,提高中药饮片利用效率和使用效果。
三、各县区级中医院要通过开展培训或远程诊疗方式,指导区域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提供适宜的中医药服务,规范使用“中药协定处方”,起到分流减峰作用,缓解医院接诊压力。各中医医院要对“中药协定处方”中使用的中药饮片做好动态储备,特别是区县级中医医院的中药饮片储备,应考虑覆盖本区县范围和周边广大农村地区群众中医诊疗需求。
四、以新冠病毒感染引起的症状为适应症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辖区内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医疗机构应当认真评估,选择疗效确切、质量可控、安全稳定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进行调剂使用,并对调出使用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质量负主体责任。各级中医医院要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临床合理使用,提升临床疗效,保障医疗安全。
五、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以新冠病毒感染引起的症状为适应症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申请实施快速审批,协调医保部门将“中药协定处方”和此类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区域内中医医院应用“中药协定处方”的指导,督促中医医院保障“中药协定处方”服务质量安全,指导中医医院加强重点中药饮片储备,加强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的管理,做好“中药协定处方”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使用政策解释,引导群众理性就医,构建有序就医秩序。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
2022年12月19日